疲勞駕駛是眾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誘因,長時間的行車駕駛容易讓駕駛員感到疲勞,降低駕駛員的注意力,極容易發生交通事故。
為預防長時間行車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六十二條第七款規定:駕駛機動車不得有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少于20分鐘的行為,公安交管部門可依法處罰。
該條例也就明確規定,卡友們連續駕駛4小時便必須要休息至少20分鐘,這對于長期駕駛的人而言現實嗎?
近期,又出新規,每日駕駛超8小時,?;{駛員將扣9分,普貨駕駛員則扣3分。
這兩條規定一合計起來,按照行車4小時休息20分鐘,一天駕駛不超8小時計算,卡友一天的行車時間將少于8小時,兩次休息的時間至少40分鐘。
對此卡友們就這一合理性到交通部反映,交通部也就此問題作出回應,稱將會結合實際對該規定作出調整。
關于駕駛4小時便要休息20分鐘,你怎么看?